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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580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李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8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霞,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霞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计913.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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