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8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系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亚英,女,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亚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林亚英赔偿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