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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步阁与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685号
案件名称梁步阁与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步阁;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685号原告:梁步阁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明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维特,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步阁诉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步阁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梁步阁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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