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3479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毛玉红,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玉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