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8民初26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王省委商行,经营场所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四路东方花园**。
经营者:王省委,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告:王省委,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开发区王省委商行经营者,住石河子市。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王省委商行、被告王省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因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1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