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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陆瑶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民初95号
案件名称95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陆瑶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陆瑶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民初95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瑶瑶,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与被告陆瑶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瑶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期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首家在A股上市的鞋业公司,自主创立的“ST&SAT”品牌始于1993年,并在2013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截至2015年底,“星期六(ST&SAT)”在中国30多个省市的指标性商场拥有超过1000家门店并在不断扩张。

通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原告销售业绩逐年递增,“星期六”品牌鞋履也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追捧。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淘宝网电商平台“格格女鞋店”店铺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陆瑶瑶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星期六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商标档案及商标驰字〔2013〕122号,证明原告是第5101766、15495342、6226686、917173号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四个商标均处在有效期内,且第917173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巨潮资讯网及新浪财经网站截图,证明原告是上市公司,字号为“星期六”,股票简称也为“星期六”,股票代码为002291;

3.星期六线下直营店铺列表,证明原告正品销售渠道及正品店铺所在地,涉案商标被用于商业运营中并为原告带来利润;

4.星期六官方旗舰店情况,证明原告正品线上店铺销售渠道及线上部分商品销售价格;

5.李小冉代言星期六品牌鞋履情况,证明原告多年来在全国不断推广涉案商标,涉案商标知名度不断扩大,原告为此支出巨大成本;

6.(2019)厦鹭证内字第110603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证明被告使用原告字号及销售涉案商标商品的情况。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本案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 第510176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爬山鞋、帽、游泳衣、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面纱(服装)、披巾、腰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第62266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包括(动物)皮、手提包、钱包、书包、皮质系带、家具用皮装饰、伞、手杖、皮箱或皮纸板箱、旅行用大衣箱,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

第91717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手套、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

上述4个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原告。

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认定“ST&SAT”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号:商标驰字〔2013〕122号】中,认定第91717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291,简称为星期六。

在淘宝网平台上有天猫店铺“星期六官方旗舰店”,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整理的全国约600家线下直营店铺的信息。

另,原告为推广星期六品牌,曾邀请李小冉进行代言。

2019年12月27日,为维权需要,原告委托代理人巩日娟、蓝秀金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取证,并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申请对卖家所发送的包裹外观、蓝秀金拆开包裹、察看包裹内的物品的过程及巩日娟在互联网上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查询该购买订单的相关页面内容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情况列明如下:一、线下物品保全部分。

2019年12月31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投递单编号为75324070082974的邮件,经现场检查,该包裹外观无破损、拆封痕迹。

2020年1月14日,蓝秀金再次来到公证处,对包裹的外包装及所粘贴的投递单进行察看,确认该包裹系巩日娟网络购买所得,并拆开该包裹,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察看。

之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包裹重新进行包装并进行密封,交予蓝秀金保管。

二、线上保全部分。

巩日娟通过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提交公证申请,公证处工作人员登录“公证云”后台,调取了巩日娟申请出具公证书所提供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巩日娟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9日使用用户名为“gongrijuan@shjklssws168”的账号,使用该公证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登录到该公证处取证服务器上,在该公证处计算机(虚拟机)上进行取证操作,桌面综合保全系统对当日当时巩日娟的桌面操作通过屏幕录像、截屏方式实时保全并生成证据文件。

保全取得的文件(含证据文件)经“公证云”平台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该公证处保管。

该证据文件显示,2019年12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用户名为“366×××@qq.com”的淘宝账号在淘宝店铺“格格女鞋店”下单购买名称为“商场同款2019冬新款圆头中方跟套筒休闲百搭马丁女短靴SS94116619”的商品1件,订单总金额185元,运单号码为75324070082974,卖家信息显示昵称为“非同寻常78”。

2020年2月21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出具(2019)厦鹭证内字第110603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保全的实物证据封存完好的情况下,本院委托原告对封存物品进行了拆封并作比对。

原告当庭拆开公证书所附实物,为淘宝快递件1份,运单号码为75324070082974。

拆开快递外包装,内有鞋盒一只、女鞋一双,鞋盒正面、合格证、防尘套、女鞋鞋底内部印有标识,鞋盒底部印有“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息;

女鞋鞋底标签印有ST﹠SAT标识。

原告当庭表示,上述侵权产品鞋盒背面印的是“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而正品印的是原告公司名称;

正品合格证上标有出厂日期和评检工号,而侵权产品上没有出厂日期,也没有质检员工号;

侵权产品上的合格标准为QB/T1002-2005,该标准国家在2013年就已经废止使用,而正品上使用的是国家最新标准即QB/T1002-2015;

正品鞋底商标印制比较清晰,没有刺激性味道,而侵权产品印制的标识较浅,且有刺激性气味。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其查询的被告淘宝店铺信息资料显示,上述商家“格格女鞋店”的店铺经营者真实姓名为被告陆瑶瑶。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公司系第5101766号、第15495342号、第6226686号和第9171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不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诉侵权女鞋鞋盒外包装表面、鞋底、鞋内脚掌处以及所附合格证、防尘套和包装袋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星期六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相比,文字、排序均完全相同。

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提供被告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且原告庭审中明确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因素,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费用、实际委托律师等合理支出,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中所享有的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瑶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陆瑶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陆瑶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675元,由被告陆瑶瑶负担37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 人民陪审员  朱忠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瑾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前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前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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