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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县鲁村镇崔汝飞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1119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县鲁村镇崔汝飞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鲁村镇崔汝飞家电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1119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嘉恒商务大厦**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鲁村镇崔汝飞家电超市,住所,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草埠一村社会信用代码×××Q8R 经营者:崔汝飞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鲁村镇崔汝飞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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