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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鹏婷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饶祝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91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鹏婷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饶祝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鹏婷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饶祝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12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鹏婷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云谷路交口翡翠蓝湾(畅园)****/div> 法定代表人:饶祝朋,总经理。

被告:饶祝朋,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鹏婷玖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饶祝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娟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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