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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96执197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罗翠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96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翠芳,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翠芳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6日作出的(2020)鄂9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罗翠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855400号、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18737342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罗翠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等。

因被执行人罗翠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罗翠芳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除有银行存款共计5000余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经走访罗翠芳户籍所在地天门市××村村委会,证实罗翠芳常年在外务工,未在村内居住生活。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9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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