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47号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国锋,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经营者:畅国锋。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畅国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