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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畅国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347号
案件名称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畅国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畅国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47号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国锋,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经营者:畅国锋。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畅国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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