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445号 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南太湖石泉村村委会对面318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窦赢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敏,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被告:仪征市陈集镇红星预制厂,经营场所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红星村。
经营者:朱有权,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朱有权,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柳加凤,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著华,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陈集镇红星预制厂、朱有权、柳加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2020年11月30日,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