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乐亭县城关东航日杂店,经营场所:乐亭县城关富强街北侧。
经营者:高丽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巧伟,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亭县城关东航日杂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知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亭县城关东航日杂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亭县城关东航日杂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乐亭县城关东航日杂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