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178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区溪霞传纪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新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L46862389M。
经营者:李传纪。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区溪霞传纪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