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148号原告:电子科技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07193117,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勇,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81934078B,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李纪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子科技大学诉被告大同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电子科技大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电子科技大学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