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12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诗微雅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廖长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大朗诗微雅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