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082号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西城汇金国际金融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瑞,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中央金地广场****/div>法定代表人:张沈阳。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