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7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市大凌河长久移动通讯部,经营场所锦州市凌海市园丁小区**楼**门市。
经营者:孙乃昌,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海市大凌河长久移动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凌海市大凌河长久移动通讯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