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72号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街道何杨居委会中杨组。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书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麦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花街村。
法定代表人:周红阳。
被告:青岛广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宁夏路**乙青岛创客大街****门****。
法定代表人:瞿广陆。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麦卡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广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