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27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玉娜,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冯玉娜家居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冯玉娜家居饰品店在2020年12月4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由天津市西青区冯玉娜家居饰品店的经营者冯玉娜作为本案被告继续参加诉讼。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其自身原因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