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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井英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执4138号
案件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井英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李井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4138号申请执行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井英,女,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井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40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并合计扣划2522.49元;

就该款项,本院在提取执行费551元后,业将余额1971.4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之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毅审判员 陈 曦审判员 何诘弥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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