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12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市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维拉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窝肚新村二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0488169E。
经营者:彭飞敬。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维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经济损失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维拉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