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731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A。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金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大桥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98。
法定代表人:金娇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