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308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铭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塘渡口镇水果批发市场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燕。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邵阳铭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 人民陪审员 晏顺祥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姜黎青 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