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11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州区张长江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经营者:台春霞,女,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州区张长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