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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正隆机电商行等商标权权属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执28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正隆机电商行等商标权权属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正隆机电商行;李寿英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青山湖区正隆机电商行,经营场所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李寿英,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青山湖区正隆机电商行、李寿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山湖区正隆机电商行、李寿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山湖区正隆机电商行、李寿英的存款及收入: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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