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青山湖区正隆机电商行,经营场所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李寿英,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青山湖区正隆机电商行、李寿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山湖区正隆机电商行、李寿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山湖区正隆机电商行、李寿英的存款及收入: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