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190号原告:吕建龙,男,汉族,1992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天津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家宏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海北镇大海北村。
经营者:吴永兴,男,汉族,1992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新娟,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建龙与被告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家宏金属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吕建龙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建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