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南昌县八月湖路沪赣五金机电店,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徐小忠,男,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昌县八月湖路沪赣五金机电店、徐小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县八月湖路沪赣五金机电店、徐小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县八月湖路沪赣五金机电店、徐小忠的存款及收入: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