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89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春书,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珍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