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梅二柱、许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刑终490号
案件名称梅二柱、许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梅二柱;许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刑终490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二柱,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人梅二柱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

2018年12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6月26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奇,男,1986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人许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

2018年12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6月26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梅二柱、许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皖0304刑初15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梅二柱、许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梅二柱、许奇两人各出资5万元接手经营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平安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梅二柱负责采购、销售,许奇负责安装。

为牟取经济利益,梅二柱、许奇二人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通过江西籍熊太平等玻璃业务员购买假冒“宝马”、“奔驰”、“福特”、“捷豹路虎”、“丰田”、“日产”、“本田”、“通用”、“大众”、“福耀”等公司品牌的汽车玻璃,销售给蚌埠市禹会区广发汽车服务中心、蚌埠市吴湾路晨旭修理厂及周边客户。

2018年8月28日,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接受上述公司委托至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报案,2018年8月28日,该局在蚌埠市涂山路平安汽车玻璃门店将被告人梅二柱、许奇抓获,并在该门店及仓库进行检查,查获疑似假冒“宝马”、“奔驰”、“福特”、“捷豹路虎”、“丰田”、“日产”、“本田”、“通用”、“大众”、“福耀”等公司品牌的汽车前后挡风玻璃608片、车门玻璃647片,共计1255片。

2018年9月10日,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对扣押的汽车玻璃进行鉴定,1255片汽车玻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9月5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上述假冒汽车玻璃的价格为1069575.25元。

2019年11月20日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说明,确认厂家提供给公安部门的市场价格均为市场销售价格,利润为30%。

被告人梅二柱对扣押的账本进行核算,两被告人向外销售假冒玻璃的金额为16230元,违法所得5000元。

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于被查扣的1255片汽车玻璃,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为24800元,在价格认定书中显示为84947元。

未标价的以厂家出具的市场销售价格为基数,扣除利润30%,计算金额为(1069575.25元-84947元)×(1-30%)+24800元=714039.775元,最终确定两被告人被查扣的1255片汽车玻璃货值金额为714039.775元。

另查明:被告人梅二柱、许奇分别向公安局交纳15万元,扣除违法所得5000元后均作为罚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报案称,蚌埠市禹会区平安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玻璃,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平安汽车玻璃门市部检查时将被告人梅二柱、许奇抓获归案。

3、户籍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梅二柱、许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三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梅二柱、许奇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侦查机关在侦办此案中现场搜查扣押的部分涉案账本仅记载部分汽车玻璃的销售日期、品牌、金额,无玻璃来源及真假性记录,无销售渠道及销售对象,账本所记载内容真伪性无法核实。

另搜查扣押的手机,虽作为购买及销售假冒汽车玻璃的作案工作,但扣押时手机无价值的电子数据。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8月28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梅二柱、许奇经营的平安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及其可能存在关联的场所进行搜查,在其门店及仓库查获假冒侵权汽车玻璃1255片,依法予以扣押,并依法扣押记账笔记本13本,苹果手机1部、华为MLA-AL10手机1部,印章2个,票据4本。

6、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是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宝马股份公司、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中国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代理公司,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向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报案称平安汽车玻璃储假和售假。

7、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实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拥有第8084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月26日。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授权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制止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有权出具鉴定结果报告。

8、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实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拥有第20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委托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制止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有权出具鉴定报告以及价格证实,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再委托给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9、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丰田汽车公司拥有第1350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月19日。

丰田汽车公司委托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制止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有权出具鉴定报告以及价格证实,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再委托给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10、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拥有第994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经续展,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7日。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委托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制止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有权出具鉴定报告以及价格证实,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再委托给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11、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拥有第1198975号、第3149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经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28年8月13日、2028年5月29日。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委托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制止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有权出具鉴定报告以及价格证实,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再委托给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12、戴姆勒-奔驰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实戴姆勒股份公司拥有第5261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8月9日。

戴姆勒股份公司委托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制止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有权出具鉴定报告以及价格证实,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再委托给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13、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实宝马股份公司拥有第2821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3月29日。

宝马股份公司委托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制止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有权出具鉴定报告,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再委托给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14、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实通用汽车公司拥有第1566061号、第11989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经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21年5月6日、2018年8月13日。

通用汽车公司委托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制止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有权出具鉴定证实,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再委托给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15、福特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实福特汽车公司拥有第2821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

福特汽车公司委托福特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制止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有权出具鉴定报告,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再委托给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16、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实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第1359614号、第19772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经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20年1月27日、2022年10月20日。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制止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有权出具鉴定报告及价格证实。

17、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涉案查获的80片汽车玻璃属于假冒该公司商标的商品,价值263440元。

18、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涉案查获的41片汽车玻璃属于假冒戴姆勒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42781.97元。

19、福特汽车(中国)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书,证实涉案查获福特标示汽车玻璃72片属于假冒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40848.26元。

20、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涉案查获路虎标示汽车玻璃6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21918元。

21、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涉案查获丰田标示汽车玻璃82片均属于假冒丰田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84297元。

22、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涉案查获本田标示汽车玻璃141片均属于假冒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71611.27元。

23、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涉案查获的带有“NISSAN”商标的62片产品未经日产自动株式会社授权、委托生产、仓储、销售,价值50595元。

24、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涉案查获通用标示汽车玻璃190片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48935.86元。

25、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涉案查获大众标示汽车玻璃229片均属于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81808.89元。

26、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涉案查获福耀标示的汽车玻璃352块均属于假冒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63339元。

27、被告人梅二柱签字的销售统计清单,证实梅二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16230余元(含假冒的福耀玻璃)。

28、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价格认定书、认定结论说明书,证实从二被告人处查扣的1255片假冒玻璃的市场价格为1069575.25元,厂家提供市场销售价格的利润为30%。

2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资金和取保候审保证金缴款单各2份,证实被告人梅二柱、许奇家属分别于2018年12月25日将违法所得15万元缴纳至蚌埠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30、丰城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证实该案上线熊太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3日由丰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熊太平于2018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31、证人高某证言,证实高某是2017年8月28日到平安玻璃店上班的。

店是许奇和梅二柱合伙开的,平时负责人也是梅二柱、许奇。

店里玻璃都是从外面进来的,主要是更换汽车玻璃,什么品牌都有,自己是工人,负责给客户安装,只拿工资,每个月2000元。

3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禹会区“蚌埠市广发汽车服务中心”老板,从禹会区政府旁边梅二柱开的玻璃店购买过汽车玻璃。

那个玻璃店一开始不是梅二柱干的,梅二柱是后来接手的,2018年年初,梅二柱来修理厂上门推销,后来留的联系方式,因为梅二柱刚干这块,也不熟悉,所以刚开始只喊梅二柱来维修,真正从梅二柱那买玻璃很少,自己有长期的玻璃供应商,从梅二柱那里购买的玻璃印象中也就两三块,400元左右,都是普通中型车的前挡玻璃。

问梅二柱这个带不带“标”,梅二柱说都是带标的,意思这是原厂的,自己就不问这么多,带“标”就是玻璃上面有没有车型商标,意思就是配套。

自己购买玻璃没有收据。

因为干了几十年汽车修理厂,梅二柱来推销的时候肯定不会说是假玻璃,但也没说是真玻璃,但是梅二柱会说保证质量,自己就不问那么多了。

33、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开始不认识梅二柱,只知道是平安玻璃店的老板,店就在禹会区政府西边,那个店刚开始是严建国干的,自己和严建国认识时间长,后来严建国给打电话说这个店转给姓梅的了,但让自己该架势还要架势。

其就偶尔从梅二柱店里用个一、两块,具体数量记不清,也没有收据。

开始搞不清楚所购买的玻璃真伪,市场上玻璃价格差不多,只要装好不漏水就可以了。

从梅二柱那购买的玻璃记得是普通的家用玻璃,大概在300元至400元左右,这是前后挡的价格,好一点的会加个100-200元,车门玻璃基本都是100元左右,但好车价格就不好说了,看人看车议价。

梅二柱当时介绍玻璃就说他能保证质量,技术也不错,其他的也就无所谓了。

34、证人苏某的证言以及授权委托书、销售清单,证实苏某是宿州市埇桥区福耀汽车玻璃总店的老板。

20年前福耀玻璃公司就授权这个店经销福耀玻璃,现在只负责宿州埇桥区这片。

蚌埠市米厂那条路有个玻璃店,老板是严建国,后来梅二柱接手经营,苏某之前给严建国供货,后来就给梅二柱供货,那个店是梅二柱和许奇两个人经营的。

苏某平均每个月给梅二柱送三趟货,不仅是玻璃,还有胶、胶枪等物品,往来金额有时2、3千,有时5、6千,这个不等。

苏某给梅二柱供货主要是信义、利虎,少量的福耀,福耀价格高,再加上工时费、胶费等,往外卖比较贵,梅二柱要的也少。

苏某与梅二柱之间有供货单据,但苏某只找到一张2017年6月25日的供货单,梅二柱手中也应该有一份供货单。

苏某卖给梅二柱的福耀玻璃主要是货车J6(解放)、出租车(大众)。

大巴车和轿车的福耀玻璃很少,苏某记得轿车的福耀玻璃卖过别克凯越,现代悦动,现款新桑塔纳,其他的都没有卖过,苏某没有向梅二柱销售过路虎、奔驰、宝马、日产、丰田、本田等汽车玻璃。

苏某销售的玻璃都是真的,店里一块假玻璃都没有。

其中,清单载明“FY大J6前”外,其余商品均未含有福耀玻璃的标示。

35、被告人梅二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店名全称叫蚌埠市西区平安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地址在蚌埠市涂山路**。

店的法人代表是一个叫王玲,这家店以前的老板是王玲的丈夫叫严建国,自己和小孩舅许奇是从2012年年底接手的这家店,现在这家店的实际负责人是自己和许奇。

这家店以前的名字也叫平安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也是经营汽车玻璃的。

从2012年年底接手这家店的,一直经营至今。

店里一共四个人,自己、许奇(150××××****)、高某(188××××****)、王锋(音)(小名叫小勇,电话号码188××******)。

自己主要负责店里的进货、付款,销售以及车玻璃的安装;

许奇主要负责汽车玻璃安装,高某和王锋就是给自己和许奇打下手的,他们只配合其安装汽车玻璃。

店里主要销售汽车玻璃,包括前档、后档、车窗玻璃,而且市面上常用的汽车玻璃店里几乎都销售,大概的品牌有:五菱、大众、丰田、本田、日产尼桑、海马、长安、江淮、奇瑞、奔驰、宝马、福特、通用、福耀、捷豹路虎等。

现在大概有1000-2000块,具体数字以店内实际数量为准。

上述所有玻璃的价值大概为20-30万元,这20-30万元是进购这些玻璃所花费的钱。

从2012年年底开始经营这家店的,一直到现在,大概一年店里的销售额30-40万元,除去汽车玻璃的成本,能赚10多万元,再抛去工人工资、门面、水电费用等,基本年年挣不到什么钱。

自己进购的时候就和批发商说好的,直接就进购真的或高仿的。

高仿的意思是假冒注册商标的。

基本都是通过微信联系,有些还通过手机号联系。

需要进货时,自己将品牌、款式、规格等条件都在纸上列好,然后通过微信拍照发过去,并告知要真的还是高仿的,之后再让他们发货;

再或者如果自己需要的货不多,就会直接语音告诉他们,然后再让他们给发货。

一开始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给批发商付款,后来这几年都用微信直接给批发商转账付款,都是等货到后再给供货方付款。

汽车玻璃都是通过物流运输,货到蚌埠之后,就自己找车到物流公司去拉。

进价是分高档车和普通车的,高档车就是奔驰、宝马、路虎,普通车就是福特、丰田、日产、本田、通用、大众。

高档车的前挡风玻璃210元一片,后挡风玻璃210元一片,侧窗玻璃60元一片,所有高档车的车型都一样;

普通车型前挡风玻璃150元一片,后挡风玻璃130元一片,侧窗玻璃30元一片,所有普通车的车型都一样。

正规渠道的进价是非常高的,一块玻璃基本上都是自己卖的价格的3-4倍以上。

销售价格也是和进价一样区分的,分为高档车和普通车,高档车的前挡风玻璃600元一片,后挡风玻璃600元一片,侧窗玻璃200元一片,所有高档车的车型都一样。

普通车型前挡风玻璃300元一片,后挡风玻璃300元一片,侧窗玻璃80元一片,所有普通车的车型都一样。

自己店里大概有前挡风玻璃大概500-600片,后挡风玻璃大概300片左右,侧窗玻璃大概300-400片,一共大概1000多片。

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玻璃是为了赚钱,这样的汽车玻璃价格低、好卖。

36、被告人许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店是其在2012年底从严建国手里接过来的,自己一直负责。

因为店要拆迁不给变更,就一直没将营业执照变更。

在2012年底接手店一个月后,其又让姐夫梅二柱过来帮忙的,店就是自己和梅二柱二人在干的。

自己根据客户的需要给客户从其他厂家购进一些假冒品牌的汽车玻璃。

经常销售的有丰田、本田、通用、大众、福特、奔驰、宝马等假冒品牌的汽车玻璃。

如果客户需要一些奔驰、宝马、现代、大众及一些福耀、信仪、明星等汽车玻璃时自己就购买这些假冒的汽车玻璃给客户。

客户到店里购买汽车玻璃时都问自己正品玻璃多少钱,然后还问假冒品牌的汽车玻璃多少钱,客户听到正品的汽车玻璃比假冒的汽车玻璃价格要高出很多,就要求自己给他们购假冒品牌的汽车玻璃。

玻璃上都有奔驰、宝马、现代、大众等品牌的商标,一看就知道是哪些汽车品牌的玻璃。

购买上述那些汽车玻璃都是假冒品牌的,都比正品玻璃便宜。

自己购买丰田、本田、通用、大众、福特、奔驰、宝马等汽车玻璃每块不到300元,卖出时奔驰、宝马的汽车玻璃每块八、九百元,其他的汽车玻璃每块在四、五百元。

自己店不生产这些假冒品牌的汽车玻璃,是根据客户的需要向其他厂家购进那些汽车玻璃的。

厂家根据自己的要求送货,一般是各种品牌的汽车玻璃都要一点,这样厂家就能把自己需要的货凑够一箱(二十余块玻璃),后来他们厂家又给这店里送过二次汽车玻璃,每次共有一百多块汽车玻璃。

这些丰田、本田、通用、大众、福特、奔驰、宝马等汽车玻璃的商标都是被注册过的。

自己的店是从2014年或2015年时开始销售的,因为这些假冒的玻璃便宜并且好卖,正品我们店是卖不掉的。

自己具体没统计过库存,感到有五、六百块品牌的汽车玻璃,按购买假冒品牌的价格算这些玻璃共价值二十几万元,如果正品的话“广本”、大众、通用、福特、现代等一块汽车玻璃在1000余元;

宝马、奔驰等汽车玻璃要四、五千元一块。

开始那些厂家向自己发货时都是广东发过来的,后来向自己送货时都是江西送过来的,只知道是江西那边,但不知道具体是哪家。

进货都是自己姐夫梅二柱(平安汽车玻璃店工作,我和他共几这个店投入十万元,每人各五万元)联系的,他知道具体情况。

购买汽车玻璃这些事都是梅二柱负责办理的,自己不问这些事,但知道基本上都是用微信支付货款的。

自己不知道共购进价值多少钱的汽车玻璃,这些都是梅二柱记录的,购进的记录不知道梅二柱是否有,但有一些购进货物的凭证,销售记录梅二柱是有的。

这些凭证或记录都在梅二柱那。

主要销售给在蚌埠地区的汽车修理厂,他们都知道这些汽车玻璃品牌是假冒的,因为很便宜。

购买过店里汽车玻璃的汽车修理厂有的“红印汽车修理厂、红意汽车修理厂、永丰汽车扳金厂、南方汽车修理厂、车酷汽车美容店”,还有一些没有名字的修理厂。

店里赢利在每年十几万元到二十万元,但都被自己及梅二柱二人开工资及支付相应工人工资了,剩余一部分钱都留购买货物了。

关于辩护人提出查扣的假冒玻璃是否属于被告人梅二柱存疑以及鉴定价格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的辩护意见。

经查,2018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对梅二柱、许奇假冒玻璃的门市部及关联场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了1255片假冒玻璃并当场予以扣押。

此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在案佐证,且梅二柱均签名确认,搜查及扣押时均有见证人。

同时,在原审过程中,梅二柱、许奇并未对搜查和扣押情况提出异议。

因此,公安机关从梅二柱、许奇处扣押假冒玻璃1255片客观真实。

至于鉴定价格问题,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作为相关涉案财物的鉴定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对本案的假冒玻璃进行价格鉴定,其根据价格认定的标准和规定,依照相关认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认定,所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辩护人提出的评估价格过高,评估价格与权利人提供的价格完全一致以及梅二柱实际销售价格远低于评估价格等,均不能否定上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法律效力。

因此,对辩护人此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查扣的352片福耀玻璃系从宿州市埇桥区福信玻璃店购进,该店为福耀玻璃授权经销商,被告人梅二柱没有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

经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梅二柱经营的店内和仓库内现场查获涉案的352片福耀玻璃,且该玻璃经权利人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被告人梅二柱指认的销售单据中包含了假冒的福耀玻璃。

上述事实有相应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梅二柱明知是假冒福耀玻璃仍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

此外,辩护人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亦无法证实涉案的假冒福耀玻璃系苏某销售的事实。

再者,根据证人苏某的证言以及销售单据,苏某销售给被告人梅二柱的福耀玻璃无法确定为就是涉案的假冒福耀玻璃。

可见,辩护人提出梅二柱没有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认为:被告人梅二柱、许奇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购买并进行销售,其主观方面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其未销售货值金额为714039.775元,销售金额为16230元。

被告人梅二柱、许奇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规定,系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二柱、许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梅二柱、许奇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以根据两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在量刑时予以一定考量。

被告人梅二柱、许奇购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囤放于库房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梅二柱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梅二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20天,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罚金2325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20天,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

罚金2225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梅二柱、许奇罚金七十五万元,追缴的被告人梅二柱、许奇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1255片假冒玻璃(未移送至法院)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梅二柱上诉称,涉案的352片福耀玻璃是从经销商苏某处购进,本人并不知道是假玻璃。

对公安机关所列的1255片假玻璃不予认可。

本案假玻璃价值计算方法不合理。

本人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应当适用缓刑。

许奇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销售假冒352片福耀玻璃错误,原判量刑和罚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梅二柱、许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

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梅二柱、许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1623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714039.775元,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梅二柱、许奇上诉均称,涉案的352片福耀玻璃是从正规经销渠道采购,不知是假冒商品。

经查,涉案的352片福耀玻璃经鉴定属假冒商品,梅二柱在侦查阶段确认其已售的假冒玻璃中就包含假福耀玻璃,对此许奇在供述中亦曾认可。

因此,两上诉人对涉案查扣的352片福耀玻璃系假福耀玻璃应是明知。

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352片福耀玻璃来源于正规经销渠道。

两上诉人的此节上诉理由显系抵赖之词。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依法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原审法院根据两犯犯罪事实结合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法定罪科刑适当。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元战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祁克轩书记员刘雨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