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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栋、苗士霞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6刑终324号
案件名称宋国栋、苗士霞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国栋;苗士霞;韩庆敏;纪从军;马冬冬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刑终324号抗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宋国栋,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田力鹏,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苗士霞,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2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祝庆,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人韩庆敏,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一审被告人纪从军,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3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逮捕,2020年9月12日被该院取保候审。

一审被告人马冬冬,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2019年10月29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3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逮捕,2020年9月4日被该院取保候审。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韩庆敏、纪从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宋国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苗士霞、马冬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19)黑0606刑初154号刑事判决。

判后,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一审被告人宋国栋、苗士霞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伟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宋国栋、苗士霞及辩护人田力鹏、徐祝庆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一审被告人韩庆敏、纪从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人宋国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诉人苗士霞、一审被告人马冬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6刑初1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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