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1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陈丽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曾美金,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曾美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完 育 审 判 员 朱 明 梅 人民陪审员 林 书 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法黄晓玲 书 记 员 刘 丽 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