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71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鑫海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颍东路**阜阳临沂商城******一社会信用代码×××48K。
法定代表人:韩皓。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鑫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同时申请退还相应诉讼费,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275元,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