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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利港卓久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1民初1199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利港卓久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利港卓久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1199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利港卓久建材商行,住所地江阴市利港街道兴港路**。

经营者:张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利港卓久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江阴市利港卓久建材商行已履行赔偿责任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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