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4198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
经营者:戴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陈志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宝润家具建材城**楼油漆厅****经营者:陈志英。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陈志英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