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49号 原告:湖州布依魔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棉布城****(托管22)。
法定代表人:左金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达,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刘列,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县衣衣达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意达童装城附属6-12/div> 法定代表人:胡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良娟,该公司工作人员。
湖州布依魔尔服饰有限公司与望江县衣衣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湖州布依魔尔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布依魔尔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江县衣衣达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布依魔尔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州布依魔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