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886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冈县龙山镇顺泰购销部,住所地:佛冈县*******口。
经营者:徐耀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县龙山镇顺泰购销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