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284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4724954109N。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卫,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天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深圳北路与吉林路交界路北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5MA3MX24H2C。
法定代表人:龚一民。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8元,由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