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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智晟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天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910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智晟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天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智晟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天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10号原告:南京智晟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江宁万达广场(**)**1606-1607。

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天鲲,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天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九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天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南京投资大厦1304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婧,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智晟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天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南京智晟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智晟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天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智晟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0元,减半收取计4880元,由原告南京智晟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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