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892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被告:莘县万海副食超市大王寨店。
经营场所:聊城市莘县大王寨镇大王寨村卫生室附近(门头为“万海超市”)。
经营者:韩秋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万海副食超市大王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