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68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橙果便利店,住所地辽宁省铁**肇工南街**。
经营者:刘敏。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募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鑫橙果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2020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