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950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古思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三里**** 法定代表人:袁霞。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古思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求后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罗加军 人民陪审员 黎碧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