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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厦门好韵当头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977号之一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厦门好韵当头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厦门好韵当头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977号之一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好韵当头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楼1406B之59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JQCB4Y。

法定代表人:苏坤祥。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好韵当头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审 判 员  王 辛人民陪审员  林锦静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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