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35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零芝源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经营者:张永奇。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零芝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