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21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平,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