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4548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558176250。
法定代表人:熊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婷,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腾,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华伦烟酒商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中海国际社区****104、203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PL9FP69。
经营者:罗辉。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华伦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