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2719号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县榔梨鹏惠超市黄兴店(经营者罗小艳):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县榔梨鹏惠超市黄兴店(经营者罗小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以履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以(2020)湘01执27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8)湘01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亦已扣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18)湘01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