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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泽龙诉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965号
案件名称原告蔡泽龙诉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泽龙;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65号原告:蔡泽龙,男,汉族,1995年5月26日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柔之,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剑,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荔城北大道**荣华书苑****。

法定代表人:翁瑞宗。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慧。

原告蔡泽龙诉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蔡泽龙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泽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蔡泽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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