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90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永旺针织厂,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崔家庄村西北角iv>经营者:边永旺,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
被告:宁乡衣聚汇服装城,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iv>经营者:赵品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永旺针织厂、宁乡衣聚汇服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易建辉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