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9786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钦,福建重宇众合(泉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前海城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桃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城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前海城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5元,多余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