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014号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工业园金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拓锐(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农商银行旁iv>法定代表人:李秋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红,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凯,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阳行政大道**iv>法定代表人:于涧泉,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广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思拓锐(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1月30日,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